藝人黃子佼自民國103年起,長期在「創意私房」論壇購買並持有2341部未成年不雅影片,最高法院考量他已和37位被害人成立和解,7日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等罪將他判刑1年6月,緩刑4年,緩刑期間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,並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定讞。纏訟多時,黃子佼終於不必坐牢,但他的官司仍未了,另持有10位未成年者503部性影像部分,仍在台北地檢署偵辦中;去年他開車不慎擦撞同向機車,造成林婦連人帶車倒地,全身多處擦挫傷,事故發生後,黃竟駕車離開,檢方依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起訴他,目前也還在新北地院審理中。
黃子佼從103年2月12日起,註冊成為「創意私房」網路論壇會員後,陸續購買、蒐集、下載37位女童及少女裸露胸部、性器或性交行為的性影像,並從112年2月17日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》增訂刑罰生效日起,仍繼續以行動硬碟儲存性影像及個人資料。台灣高等法院在審酌其與37位被害人全數和解,並且賠償損失,獲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宣告,判刑1年6月,緩刑4年。
但檢察官提上訴,認為高院判決諭知緩刑為不當,黃子佼也上訴,認為他沒有違反刑罰規定,只有構成行政裁罰事項,主張高院判決論罪違法。最高法院認為,高院判決的採證認事與相關證據法則沒有錯,據以論處的罪刑,並諭知附條件緩刑的裁量,符合法律規定,判決駁回黃及檢方上訴,全案確定。